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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监督管理模式对比分析(1210、9610、97和98)

时间: 2024-04-08 19:47:50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原标题: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监督管理模式对比分析(1210、9610、9710和9810)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体量不断增长,商业形态日趋多样化。依据商品流向不同,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不同,可分为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B2B”)交易。

  本期将重点通过对现有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模式的梳理及在实施区域、政策要求、物流模式等项下各种模式的对比,为相关企业组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模式选择提供参考,为地方政府部门结合各地资源禀赋,选择比较适合当地特点的业务模式提供借鉴,方便消费者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特点,规范行业发展。

  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另外,对于486号文适合使用的范围以外的城市(地区),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按规定开展跨境保税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通过上述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款征收,清单申报,年度(单次)消费限额以及入境检疫方面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业务流程则有明显区别。下文将从业务流程入手,对几种进口模式作对比分析。

  “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下,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的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后,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上期文章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已有详解,此处不再赘述。

  “9610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订购人)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商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因其在商品种类的多样性上具有优势,多被经营品类较宽泛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海外电商企业所采用。“9610直购进口”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需强调,近期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将“1210网购保税进口”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几乎涵盖所有区域(中心)所在的城市(地区),意味着“1239网购保税进口A”的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按照海关规定,跨境电商出口目前有四种模式,包括“1210特殊区域出口”“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1210特殊区域出口”又分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上一期对1210的两种形式已做过详细介绍。下文将对“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作进一步介绍。

  “9610一般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公司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

  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内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一般出口商品,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自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陆续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10个海关首批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2020年9月1日,海关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至此,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容至22家。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98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单票低于5000元人民币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单票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货物应通过H2018通关系统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在物流以及海关查验方面也可享受较大便利。

  综上,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各种海关监管模式的越来越丰富,计划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选择适合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并合规经营。

  同时,海关也将进一步优化服务,在创新通关监管方式的同时与其他监管部门做好退税、外汇等衔接配合工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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