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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20230818)

时间: 2024-01-23 14:23:58 |   作者: 进出口报关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弃陈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以下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公司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6.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通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区外企业如何申报办理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7.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不是能够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1.与本公司制作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公司制作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营业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有“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4)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营业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份

  (5)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有“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6)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9)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10)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11)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营业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有“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12)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营业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13)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有“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1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1份

  (17)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注:电子数据1份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份

  (19)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

  1.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非货币性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跨境销售服务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

  2.工程建设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测考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4.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非货币性资产:服务或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份

  5.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2)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怎么样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1.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

  3.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6.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1份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

  (3)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和航班号(船名)〕1份

  1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13.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答:出口销售额应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9行“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16.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审核批准的免抵税额对应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何时申报?

  答: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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